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记者了解到,《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并规定垄断企业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省会城市中院管辖一审
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加重垄断企业举证责任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案件,又有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案件来看,最大的索赔数额达2亿元。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较少,这与原告取证较难有一定关系。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孔祥俊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来协助查明事实。